办理认证须知
2019-03-27 18: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出具的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需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本馆只对圣普出具的并要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进行领事认证。  

  咨询电话:00239-2221798  

  咨询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8:30-12:3014:30-16:30  

     

  目录  

  一、申请条件  

  二、所需材料  

  三、申请方式  

  四、办理时间  

  五、申请费用  

  六、付款方式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圣普公证处公证,并在圣普外交部或外交部驻当地代表处认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二、 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须代理人一并签名。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驾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一)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但请注意: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代理人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或申请人本人前往使馆亲自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  

  (二)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使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三)使馆不接受邮件申请、传真申请。  

  (四)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取消。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四、办理时长  

  (一)普通件: 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 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2个工作日   

  请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馆通知。  

     

    五、 申请费用  

  (一)普通件:  

  民事类  

  中国公民  

  170多布拉  

  非中国公民  

  500多布拉  

  商事类  

  中国公民  

  320多布拉  

  非中国公民  

  990多布拉  

     

  (二)加急件(第3个工作日取件):每份加收550多布拉;特急费(第2个工作日取件):每份加收880多布拉  

     

  六、 付款方式  

  请持取证单前往圣普国际银行(Banco Internacional de São Tomé e Príncipe)柜台向收银员交纳多布拉现金,账号为595753610005。本馆不接受其他方式缴费。请凭银行存款小票和取证单取件  

     

      七、 注意事项 
(一)领事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二)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三)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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